12月26日
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同时,自年1月8日起
对新型冠状病毒实施“乙类乙管”
政策调整后
将给上班、请假、工资支付等
劳动用工带来哪些影响?
在此,我们收集了“十问十答”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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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需要如何面对新冠病毒?
A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乙类传染病的相关报告、防护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内,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是否发热等。建议单位和工会共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办公区域通风、消毒等措施。
02
Q
感染新冠后,停工治疗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
A
支付病假工资。
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不再纳入甲类管理后,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按照甲类管理支付感染者正常出勤工资。如果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即可。
03
Q
感染新冠后,是否需要强制隔离?
A
“乙类乙管”后感染新冠后不需要强制隔离。
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施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因此后续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将不再实施隔离措施。
04
Q
抗原检测“阳了”,单位不同意居家休息怎么办?
A
建议协商确定是否需要休病假或居家办公。
如果通过抗原检测确实“阳”了,公司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员工是否需要休病假或居家办公,如果员工确实有比较严重的症状,从人性化的角度和对全体员工健康负责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可以同意员工病假的要求或安排员工居家办公。但如果员工“阳”了只是轻症或无症状感染的情况下,员工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应当配合单位工作。
05
Q
劳动者感染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A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在“乙类甲管”时,因存在相关隔离政策,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全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即使进行自我隔离,也依然需要支付全额工资。
自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政策之后,如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符合休病假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病假手续,用人单位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病假工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处理,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前述法定标准。
06
Q
感染新冠后,是否必然可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
A
感染了新冠病毒后需要停工治疗才能休病假。
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只有因患病需要停工治疗期间,才能按照病假对待。感染新冠病毒后,症状不一,有的是无症状感染者、有的头痛发烧、有的严重者需要住院治疗。
纳入“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是否需要停工治疗,医院出具医嘱为准,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病休建议,劳动者可以享受病假进行停工治疗。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乙类乙管”后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如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07
Q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医疗期如何计算?
A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08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停工治疗期间,劳动合同顺延吗?
A
应当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09
Q
对于“密接者”,是否可以申请假期?
A
自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故不再存在劳动者以“密接者”身份申请假期的问题。
10
Q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A
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原标题:《重要!“乙类乙管”后,阳了怎么请假?工资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