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切实做好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境外疫情经船舶输入传播,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各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企业要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船长是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船舶疫情防控的监督指导,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各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企业、船舶要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由船长担任组长、船上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疫情防控排查制度、疫情防控培训制度、疫情防控演练制度、船员换班操作制度等,督促船上所有人员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各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为船舶提供必需的防疫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建立防疫物资清单供应制度。要根据在船船员人数,配发充足的防护口罩(包括配备给梯口值班人员、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工作场所人员和所在企业上船工作的岸基人员使用),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医用红外线测温仪,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液、消毒粉,并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为船舶配备相应的预防和治疗药品。
四、严格船舶舱室通风管理
船舶起居舱室和生活处所每日通风至少3次,每次20-30分钟,寒冷地区通风时注意保暖。抵达疫区港口的船舶,应当注意船舶空调及通风控制,尽量保持船上生活和居住处所空气新鲜。建议控制船上一次风(新风)占10%-20%,二次风(循环风)占80%-90%,根据船舶实际进行风比调整,直至二次风关闭。中央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正常使用时,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进行消毒;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正常使用时,若出现疫情,不要停止风机运行,应在人员撤离后,对排风支管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关断新风排风系统,同时进行消毒。带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应把回风完全封闭,保证系统全新风运行。船上应当设置隔离处所或隔离区,以防病毒扩散传染。有条件的船舶,隔离处所应当配有独立的卫生间,独立通风或关闭全船回风,减少生活区内部空气循环。
五、科学开展船舶清洁消毒
科学使用消毒物品,遵守消毒液、酒精等浓度配比要求,落实防火、防静电等措施,严防发生爆燃、火灾、人员中毒等事故,消毒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指南进行,防止过度消毒。加强消毒物资管理,落实专人保管、专室存放、专业操作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六、规范船舶人员健康管理
(一)加强日常健康状况监测。各国际水运和远洋渔业企业、船舶要加强船员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监测,每天测量体温2次并做好记录。如健康申报或查验发现船员属于“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等症状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及时转运地方收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二)强化船舶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船舶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台账,船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制度,加强健康防护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国际航行船舶登轮作业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实施备案管理、定期核酸检测。
(三)严格登陆入境人员的管理。强化对入境国际船舶的疫情防控,加大登临检疫力度。外国籍船员(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原则上不允许登陆,特殊情况下需要登陆的,由登陆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入境的外国船员,原则上不安排在我区港口进行换班。对入境的中国籍船员,抵港前在海上航行超过14天且健康状况正常、经海关卫生检疫部门检疫通过的,允许入境下船;不满14天但其他情况相同的,准予入境下船,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补足14天。按照“个人自付”原则,妥善处理入境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所有入境下船的人员,一律采样进行核酸检测2次,检测结果阴性的,由目的地社区(村)或单位纳入社区管理;检测结果阳性的,立即转运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收治。
七、做好船员个人卫生防护
船员要注意勤洗手,科学戴口罩。独处未戴口罩的,在咳嗽或打喷嚏时应当使用纸巾等物品遮挡,防止飞沫喷溅。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尽量减少船上人员之间日常交往,避免与外来人员不必要的接触,交流时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保证充足睡眠,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格抵抗力。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