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妨害新冠疫情防控触犯刑法,可判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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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无小事,时时须警戒。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轻乎了疫情防控规定,致使疫情扩散,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最终身陷囹圄。

最近,在四川达州市,被告人钟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名列年度四川达州市十大典型案例首位。

被告人钟某某,隐瞒自己曾于年1月22日去过湖北省鄂州市的事实并参加多次聚餐,确诊后钟某某仍隐瞒自己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谎称期间一家四口均居家未外出。钟某某的行为,导致其密切接触者中4人确诊被传染,人被医学隔离。他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我们自然人来讲,妨害新冠疫情防控,触犯刑法,可判两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没有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的自然人,妨害疫情防控触犯刑法的,可判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新冠是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应该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的自然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妨害疫情防控触犯刑法的,可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妨害新冠疫情防控、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更加严重,处罚也更加严厉,最高可判处死刑。

疫情,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命运;抗击疫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命运共同体面对责任,就要把公共利益摆在首位,就要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个别人员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他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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